考點 設施防爆詮釋
1.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1)空氣調節系統的選擇。對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的甲、乙類廠房及丙類廠房,檢查其空氣調節系統是否采取不循環使用的方式
(2)管道的敷設。嚴禁廠房內用于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
(3)通風設備的選擇。對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檢查其送、排風系統是否選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4)除塵器、過濾器的設置。對排除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的排風機,檢查在進入排風機前的除塵器是否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5)接地裝置的設置。對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以及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機械通風設施,檢查其是否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供暖系統:
(1)供暖方式的選擇。對一些容易發生火災或爆炸的廠房,應檢查其供暖系統是否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2)供暖管道的敷設。供暖管道不得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必須穿過時,應檢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熱。同時,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保持的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當溫度大于100℃時,此距離不小于l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不大于 100℃時,此距離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3)供暖管道和設備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建筑內的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4)散熱器表面的溫度。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不得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的表面平均溫度不得超過l30℃
竣工驗收環節詮釋
1.資料檢查: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施工網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和設計說明書等)、各類消防設施的設備及其組件安裝說明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3)主要設備、組件、材料符合市場準入制度的有效證明文件、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現場檢查(驗)報告
(4)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5)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以及滅火系統閥門、其他組件的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管道試壓和沖洗記錄
2.現場檢查:
(1)檢查各類消防設施安裝場所(防護區域)及其設置位置的合理性
(2)檢查各類消防設施外觀質量
(3)通過專業儀器設備現場測量涉及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
(4)測試各類消防設施的功能
(5)檢查、測試其他涉及消防設施規定要求的項目
3.質量驗收判定:
(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泡沫滅火系統按照《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81—2006)的規定內容進行竣工驗收,當其功能驗收不合格時,系統驗收判定為不合格
(3)氣體滅火系統按照《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2007)的規定內容進行竣工驗收,當其驗收項目有一項為不合格時,系統驗收判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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