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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考點
行使追索權:
(1)獲得有關證明: 提供被拒絕承兌or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以上證明的,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受到限制。承兌人or付款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行使追索:持票人自收到相關拒絕證明之日起3日內
①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
② 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書面通知。
【單選】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自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A自收到有關證明之日起5日內
B自收到有關證明之日起7日內
C自收到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
D自收到有關證明之日起10日內
答案:C
解析: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自收到相關拒絕證明之日起3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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