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考點
試題考點:商業匯票-背書
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種類:可分為
(1)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2、記載事項:“出票人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條件:① 票據未到期;② 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③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④與出票人or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2)貼現利息的計算:實付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3)貼現的收款:
①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② 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③ 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4、商業匯票的到期處理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判斷】甲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給乙公司,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票據背口碼面注明不得轉讓”字樣,此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背書。( )
答案:×
解析: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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