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真題考點
試題考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多選題】
勞動合同期限內,甲公司的職工王某正好處在孕期,但甲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甲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B.甲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C.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D.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也同意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后,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案:ACD
解析: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帶相應的情形消失。所以B選項錯誤。選項CD: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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