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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考點:契稅征稅范圍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互換
6、以其他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征稅規定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征收契稅。對于這些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形式,可以分別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屬于契稅征收范圍,其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
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7、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行為
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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