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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法的形式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知識詳解】
知識點:法的形式(★★★)
(一)基本規定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
【提示1】效力層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提示2】除上表所列外,我國法的形式還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我國法的形式。
(二)重要細節
1. 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機關 | 修改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 對行政權干預公民權的限制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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