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事實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知識詳解】
考點:法律關系的客體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 | ||
貨幣及有價證券 |
——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 (如天然氣、電力等) | |
無體物 |
如權利、數據信息、網絡虛擬財產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當人的頭發、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 ||
精神產品 (2020年調整) |
(1)也稱智力成果,如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2)精神產品是一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 | ||
行為 |
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
考點:法律事實
核心特征 |
細化闡述 | ||
法律 事件 |
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
絕對事件 |
如地震、洪水、臺風、生老病死等(自然現象) |
相對事件 |
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社會現象) | ||
法律 行為 |
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 |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分類 |
合法行為 |
違法行為 | |||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分類 |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如簽發支票) | ||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如競業限制) | |||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類 |
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合同) | ||
非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 |||
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類 |
單方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 | ||
多方行為(如合同行為) | |||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類 |
要式行為(如票據行為) | ||
非要式行為(如口頭訂立的合同) | |||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類 |
自主行為 | ||
代理行為 |
相關鏈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