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行政復議的管轄、行政復議的申請、行政復議的審查、行政復議決定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知識詳解】
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提示1】行政爭議糾紛的核心特征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
【提示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核心區別是解決糾紛的“裁判”不同: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當“裁判”,行政訴訟是法院當“裁判”。
1. 一般案件:或議或訴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議中不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訴不得議)
2. 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什么是征稅行為?
①稅務機關作出的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點: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 基本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對象 |
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 |
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行政主體對外部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 | |
抽象行政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
法律、法規、規章 |
× | |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人事處理決定) |
× | |
行政主體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
× |
2.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此處老師手寫板有誤,應為“先議后訴”。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考點:行政復議的管轄
1. 基本規定
【提示】甲企業對A市B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1)甲企業是申請人;
(2)B縣人民政府是被申請人;
(3)A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
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機關 | ||
一個上級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級以上)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
(1)海關、金融、稅務、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 (2)國家安全機關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
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 | ||
(1)稅務所(分局) (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兩個上級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1)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2)上一級主管部門 | |
“自己反省” |
國務院部門(例如,國家稅務總局)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 |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
省級人民政府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 |
2.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幾個細化規定
(1)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考點:行政復議的申請
1.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考點:行政復議的審查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4.聽證程序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5.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6.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決定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主決定 |
決定維持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 |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
從決定 |
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1)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3.依據不合法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
(1)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3)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4.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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