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會計人員的任職、會計工作交接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會計人員的任職
1. 會計人員的范圍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1)出納;
(2)稽核;
(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7)會計監督;
(8)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9)其他會計工作。
【提示】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2.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4)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提示】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3. 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1)終身禁入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②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與單位領導人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5.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1)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6. 總會計師(2020年調整)
(1)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2)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3)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解釋】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第2條,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設置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7. 會計專業職務(會計職稱)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 職務級別 |
會計專業 職務名稱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制度 | |
初級職務 |
助理會計師 |
初級資格 |
全國統一考試 | |
中級職務 |
會計師 |
中級資格 | ||
高級 職務 |
副高級 |
高級會計師 |
高級資格 |
考試與評審相結合 |
正高級 |
正高級會計師 |
—— |
8.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1)應當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范圍
①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2)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
①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3)學分制
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2/3。
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4)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5)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考點:會計工作交接
1. 基本規定
交接 原因 |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 ||
監交 |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
單位負責人監交 (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 ||
交接 要求 |
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 ||
后續 要求 |
接替人員 |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 |
移交人員 |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
2. 細節規定(2020年新增)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3)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4)會計工作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接替人員的逐項核對點收要求
①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③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④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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