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會計檔案的鑒定和銷毀、特殊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會計檔案的鑒定和銷毀
1. 會計檔案的鑒定
(1)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2)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2. 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1)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3. 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
(1)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監銷
①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②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③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各事項總結
事項 |
具體規定 | ||
編制 |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 | ||
簽署意見 |
(1)單位負責人 (2)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 (3)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 | ||
核對、簽章 |
監銷人 |
紙質會計檔案 |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
電子會計檔案 |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
考點:特殊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1. 單位分立
(1)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2)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3)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2. 單位合并
(1)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
(2)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3. 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的會計檔案的交接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
(1)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2)交接要求
①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②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
③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④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