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商業匯票的貼現與保證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商業匯票的貼現(★★)
1. 什么是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提示1】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也不能辦理貼現。
【提示2】貼現的本質是將遠期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本質上是一種票據背書轉讓行為,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 辦理貼現的條件
(1)票據未到期;
(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3)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 登記信息查詢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須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
4. 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考點:商業匯票的保證(★★)
1. 保證人
(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的票據保證有效。
2. 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2)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 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保證有效)。
【相關鏈接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相關鏈接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3】出票時應當記載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否則票據無效。
4. 保證責任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 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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