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喪失的補救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1.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 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 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4. 票據抗辯
(1)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2)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考點:票據喪失的補救(★★)
1. 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暫時的預防措施
①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4)掛失止付通知書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①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②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③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期間
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①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3.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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