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支付結算概述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1:支付結算概述(★)
1.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2. 主要支付工具
(1)傳統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據和銀行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為發展方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3. 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誠實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規定及時付款,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無權在未經存款人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動用存款人在銀行賬戶里的資金。
(3)銀行不墊款原則
①銀行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將資金支付給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將歸收款人所有的資金轉賬收入到收款人的賬戶中。
②付款人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或者收款人應收的款項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時,銀行的中介職責可以不履行,因為銀行沒有為存款人墊付資金的義務,銀行與存款人另有約定除外。
【提示】當銀行扮演支付結算“中介機構”角色時,應當不墊款;但當銀行扮演支付結算“當事人”角色時(例如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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