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1. 申請開戶(2020年重大調整)
企業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申請書, 并出具下列開戶證明文件,并對開戶申請書所列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3)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開戶證明文件。
【提示1】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提示2】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時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等有關證明。
【提示3】開戶申請書上應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開戶行審核(2020年重大調整)
(1)銀行應當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2)備案制
①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備案制。
②銀行完成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備案后,賬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代替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銀行應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和存款人查詢密碼,并交付企業。
③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提示】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及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驗資賬戶除外),仍實行核準制,其存款人持有相應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3. 簽訂協議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核實開戶意愿,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
(2)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應當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面簽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
(3)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柜面轉賬業務時,雙方應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柜面辦理。
4. 預留簽章
(1)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開始付款(2020年重大調整)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提示】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況除外:
(1)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3)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工商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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