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 分類管理
2. 開戶證明文件
根據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提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
(3)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
(4)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
(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3. 所在單位代理開戶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
(2)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3)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4. 使用要求
(1)下列款項(個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①工資、獎金收入;
②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③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④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⑤個人貸款轉存;
⑥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⑦繼承、贈與款項;
⑧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⑨納稅退還;
⑩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2)單位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②當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應當出具有關收款依據。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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