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者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 適用范圍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考點: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1.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依法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2. 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1)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如果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提示】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如果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2)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3)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3. 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