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匯兌、委托收款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匯兌(★)
1.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 適用范圍
(1)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3.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
4. 匯款回單與收賬通知
考點:委托收款(★)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 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 簽發委托收款憑證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②確定的金額;③付款人名稱;④收款人名稱;⑤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簽章。
(2)“開戶行”的記載
①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行名稱;
②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③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 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
①付款人應于接到銀行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②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付款人(包括銀行和單位)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但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拒絕證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