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國內信用證、預付卡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國內信用證(★★)
1. 基本流程
2. 性質
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3. 適用范圍
(1)信用證結算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服務。
(2)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遠期信用證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4. 開證
(1)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2)開立信用證可以采用信開和電開方式。
(3)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
5. 修改
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確修改的內容。
6. 通知
(1)通知行,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2)通知行可由開證申請人指定,如開證申請人沒有指定,開證行有權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應于收到信用證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
7. 轉讓
(1)轉讓是由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2)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
8. 議付
(1)議付,是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2)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3)議付行將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及單據寄開證行或保兌行索償資金。
(4)議付行議付時,必須與受益人書面約定是否有追索權。
9. 寄單索款
(1)受益人委托交單行(通常就是通知行)交單,應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內填制信用證交單委托書,并提交單據和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
【提示】如不通過交單行交單,由受益人直接交單的,應提交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開證行(保兌行、轉讓行、議付行)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
(2)交單行應在收單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其審核相符的單據寄單并附寄一份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
10. 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11. 注銷
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未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收到單據的,開證行可在信用證逾有效期1個月后予以注銷。
考點:預付卡(★★)
1. 發卡機構
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提示】此處的預付卡是指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不包括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2. 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3. 購買與充值
(1)實名制購買
①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②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2)透支
①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③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3)現金使用限制
①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4. 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5. 保障持卡人資金安全
(1)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2)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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