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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持有期間交易性金融資產對當期損益(利潤)的影響
= - 初始時投資收益(購入時的交易費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上升(-持有期間公允價值下降)+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現金股利/利息,不含購買價款中的) +處置時的投資收益(出售實際收到的價款-處置時資產的賬面價值)+負差產生的增值稅 (-正差需要交的增值稅)
應交増值稅=(當期賣岀價-當期買入價)/ (1+6%) X6%
【提示1】買入價不需要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
【提示2】轉讓金融商品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岀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互抵,但年末時仍岀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1)轉讓金融資產當月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2)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
(3)年末,如果“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有借方余額,說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轉讓損失無法彌補,且本年度的金融資產轉讓損失不可轉入下年度繼續抵減轉讓金融資產的收益。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將“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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