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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一、教材變化
本章整體變動較小,無實質性變動。
(1)將《民法總則》修改為《民法典》。
(2)將法律關系主體刑事責任“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3)將行政復議機關中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修改為“海關、金融等”,刪除了“國稅、外匯管理”。
二、大綱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法的形式和分類
(二)掌握仲裁、民事訴訟
(三)掌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四)熟悉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五)熟悉法律責任的概念、法律責任的種類
(六)了解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三、重要性及預計分值
重要性:★★
預計分值:5-8分
四、各節學習難度及建議學習時長
節 |
學習難度 |
基礎知識點學習時長 |
習題學習時長 |
第一節 法律基礎 | ★ | 1-2小時 | 0.5小時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 | ★★ | 2-4小時 | 1小時 |
第三節 法律責任 | ★ | 1-2小時 | 0.5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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