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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3:獨立仲裁(★★)
1.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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