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5:民事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主要有:
1.民事案件。其具體包括:
(1)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離婚案件、追索扶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3)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商事案件: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3.勞動爭議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提示】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兩種不同的仲裁程序,但勞動訴訟屬于民事訴訟中的一種。
4.非訴案件,主要包括: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對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回避對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回避對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回避對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公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①應當不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②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兩審終審制度
(1)基本規定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審判監督程序
對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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