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以下分三種情況介紹銷售額的確定。
1.從價計征
(1)一般銷售的銷售額:
【提示】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提示】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①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提示】消費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的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是含有消費稅的銷售額。
【例題·判斷題】紅酒生產企業銷售紅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紅酒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
【答案】√。解析: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在銷售的同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就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2.從量計征的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的具體規定:
①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2)從量定額的換算標準。
為了規范不同產品的計量單位,以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噸與升兩個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
3.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確定的特殊規則:
(1)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其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①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②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③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2)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3)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4)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5)包裝物押金:
【提示】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6)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①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并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②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③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④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7)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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