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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銷售卷煙環節納稅】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照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1.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2.卷煙消費稅改為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3.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全部銷售額和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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