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社會保險費征繳與管理
1. 社會保險登記
(1)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
①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統稱“企業”)按照“五證合一、一碼一照”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
②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
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2)在職職工的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靈活就業者的社會保險登記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 社會保險費繳納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①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②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社會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不足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1)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4)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5)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例題·多選題】根據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
B.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
C.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D.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市級統籌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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