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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分類 | 內容 | 提示 | |
合同 (11類) |
1.買賣合同 (動產買賣合同) |
(1)包括: ①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②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容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
(2)不包括: ①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②電網和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
(3)對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供應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應當區別其性質和用途: ①作為部門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貼花; ②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 | |||
2.借款合同 | 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 | ||
3.融資租賃合同 | |||
4.租賃合同 | 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 ||
5.承攬合同 | |||
6.建筑工程合同 | |||
7.運輸合同 | 貨物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 ||
8.技術合同 | (1)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4)技術咨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 ||
9.保管合同 | |||
10.倉儲合同 | |||
11.財產保險合同 |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 ||
產權轉移書據 | 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 | 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 (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的股票)、商標專利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
營業賬簿 | (1)資金賬簿 | 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 |
(2)其他營業賬簿 | 不征收印花稅 | ||
權利、許可證照 | 不動產權證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 | ||
證券交易 | (1)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 (2)對證券交易對出讓方征收,不對證券交易對受讓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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