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發出商品但不能確認收入的賬務處理】
企業按合同發出商品,合同約定客戶只有在商品售出取得價款后才支付貨款。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對價未達到“很可能收回”收入確認條件。
①在發出商品時,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將發出商品的成本記入“發出商品”科目: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提示 1】如已發出的商品被客戶退回,應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提示 2】“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商品已發出但客戶沒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權的商品成本。
②當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權利時,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已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多選題】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客戶簽訂合同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商品成本為500元,合同約定每件商品售價1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由于貨款收回存在較大不確定性,A企業未確認該項業務的銷售收入,商品已經發出且納稅義務已發生。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下列關于該項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 )。
A.借:發出商品 5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B.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C.借:應收賬款 13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D.暫不編制會計分錄,待收到款項時再進行會計處理
【答案】AC。解析:由于甲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收取對價存在不確定性,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不能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為反映甲企業將商品轉讓給客戶導致庫存商品減少的事實,甲企業應按轉讓商品的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貨記“庫存商品”科目。由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所以應將應向客戶收取的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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