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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具體要求:
(1)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2)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3)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后續影響:
(1)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2)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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