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票據行為
1、出票
(1)出票的構成(二者缺一不可)
①制作票據: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
②交付票據:將作出票據交付他人占有
(2)票據的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如無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如簽章;票據種類(匯票、本票、支票)
相對記載事項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如背書日期
任意記載事項當事人選擇是否記載的事項(記載即產生票據效力,不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如“不得轉讓”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注意】
①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欺騙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②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③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④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票據承兌or付款責任。
2、背書
事項具體內容
概念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種類①轉讓背書
②非轉讓背書:授予他人行使一定權利委托收款背書:不得再背書轉讓
質押背書:以擔保債務
記載事項①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
②背書未記載日期,視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③背書轉讓or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簽章。
④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書連續①前后手銜接
②效力:用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不得進行的背書(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
(2)部分背書: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②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的:誰寫誰免責(對間接后手)
(4)期后背書: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背書效力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3、承兌
概念: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易錯點】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提示承兌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受理承兌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記載承兌①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②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
承兌效力①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
②承兌后就承擔到期付款責任
4、保證
(1)概念: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保證人——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
①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
②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③社會團體
(3)記載事項
情形處理
未記載“被保證人”推定承兌人或出票人
未記載“保證日期”推定出票日期
未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保證”,另行訂立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不屬于票據保證
(4)責任承擔
①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保證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效力
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該條件無效,但保證仍然有效
②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