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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票據追索
1、適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權利的情形: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被追索人的確定:可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
3、追索的內容
①持票人的追索:票據金額+利息+費用(拒絕證明、通知書)
②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清償金額+利息(清償日到再清償日)+費用(通知書)
4、行使追索權:
(1)獲得有關證明: 提供被拒絕承兌or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以上證明的,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受到限制。承兌人or付款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行使追索:持票人自收到相關拒絕證明之日起3日內
①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
②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書面通知。
5、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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