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1、從價定率計征的銷售額的確定
①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②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從量定額計征的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
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
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
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
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特殊情況
①【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②【換、抵、投】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③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
情形
增值稅
消費稅
酒類
其他酒類
收取時
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啤酒、黃酒
收取時
不計稅
逾期或12個月以上
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不征消費稅(從量)
非酒類
收取時
不計稅
逾期或12個月以上
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成品油消費稅除外)
④金銀首飾: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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