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類會計科目有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一、“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時,應按照已收或應收的合同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等實現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參見“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營業外收入”科目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收益(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收益)、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主要指現金溢余無法查明原因部分)、捐贈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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