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責令繳納
(1)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注意】滯納金的計算
①金額: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
②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罰款不在擔保范圍之列。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情形及措施:
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不適用保全的財產: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3)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4)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①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②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強制執行的措施:
①強制扣款
②拍賣變賣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指施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欠稅清繳
【2022年新增內容】
1、離境清繳
2、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3、欠稅報告
4、欠稅公告
稅收優先權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022年新增】納稅擔保的方式
1、納稅保證
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保證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納稅保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納稅抵押
3、納稅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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