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我國法的主要淵源(★★★)
(一)基本規定
1.主要淵源
種類制定機關效力等級
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簡稱“全國人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僅次于憲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在下列事項范圍內制定:
(1)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024年新增)
(2)《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2024年新增)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2024年調整)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地方政府規章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提示
各淵源的效力等級
(1)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2.其他淵源
我國法除上述淵源外,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二)幾處細化解釋
1.對法律的進一步分類: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分類制定機關修改效力等級
基本法律全國人大(1)全國人大
(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處于同一效力等級
非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
2.限制行政權干預公民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3.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經批準后生效
①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②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3)允許變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
①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②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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