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考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巡考工作,依據會計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巡考人員,是指受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指派,對考試組織、考場秩序、考風考紀等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對派出的巡考人員進行培訓、管理和監督;巡考人員對派出機構負責,履行考試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條 巡考人員應熟悉會計資格考試政策、規定,認真負責,不徇私情,遵守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相關規定。
第四條 巡考人員在考區、考點、考場巡視時,應當佩戴考試管理機構制發的統一標識。
第五條 巡考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巡考工作。
第六條 巡考人員的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被巡考地區的考試組織工作,包括考區、考點組織機構的組成和職責分工,考試期間的值班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及工作機制等。
(二)監督檢查考點(場)布置情況,包括考點(場)設置、考點(場)考試機設備、機位設置、網絡環境、電力保障、視頻監控設備等。
(三)監督檢查考試工作人員培訓情況,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形式及效果等。
(四)監督檢查考試實施情況,包括防范考試作弊措施,考點(場)秩序,考場考風考紀,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
(五)協助被巡考地區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六)聽取考試工作人員及考生對會計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巡考工作結束后,巡考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提交巡考工作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會考〔20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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