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要交契稅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交納契稅。
征稅范圍
根據上邊的定義,我們可以把契稅鎖定在“地”與“房”兩個主要類別上: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注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視同發生權屬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不征收契稅的情形:
土地、房屋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交多少契稅
初級會計考試中契稅的計算本沒有特別復雜的方法,即”計稅依據×稅率“,重要的是考生們要學會如何確定這個計稅依據。有下列不同的情況,供大家參考:
1. 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 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 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 應補交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其實想要學好契稅的計稅基礎相關知識,小編推薦大家可以加入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的回爐逆襲班,黃老師對于經濟法基礎的研究非常透徹,非常善于深入淺出地為考生們講解這些細碎的知識點。
稅收優惠與征收管理
這里是非重要考點,建議考生在學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碎片化的時間多看看。
稅收優惠政策
1.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并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征收管理規定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 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
3. 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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