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初級會計的考生們,一定會對《經濟法基礎》中繁多的日期、時間節點等知識感到頭疼。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中比較常見的部分時間與數字,幫助大家做到心中有“數”。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商業匯票的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信用證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付款。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確認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遠期信用證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增值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者收取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由于海關誤征,多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從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受理。
進出口貨物完稅后,如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海關有權在1年內予以補征;如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繳。
應稅船舶的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申請人可以自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不能提起勞動訴訟,但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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