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論
[仲裁]
1.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 -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管轄]
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復議]
4.行政復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
5.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檔索管理]
6.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7.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工作交接]
8.-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
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10.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銀行結算賬戶]
1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12.-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 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掛失止付]
13.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嫖、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辦理掛失止付。
[票據權利時效]
14.持票人對商業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對銀行匯票、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15.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背書]
16.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 (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承兌]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則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9.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
20.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縹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提示付款]
22.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交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征稅范圍]
24.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包裝物押金]
2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款。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第五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27.根據規定,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第六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8.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9.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
30.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偶然所得]
31.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I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r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32.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t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3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的建立]
3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書面勞動合同]
3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會計
36.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 -日。
3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休息/你假]
39.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0.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報酬]
4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4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王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儆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谌諛藴使ぷ鲿r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 50%支付勞動者工資;
、谟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谛菹⑷展ぷ,/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塾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诜ǘㄐ菁俟澣展ぷ鞯模凑詹坏陀趧趧雍贤幎ǖ膭趧诱弑救巳栈蛐r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試用期]
44.勞動合向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4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勞動者只能約定- -次試用期。以完成-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歸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爭議]
46.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7.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8.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醫療期]
49.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 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
50.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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