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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第五章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
【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員工張某取得的下列收益中,應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在乙商場累積消費達到規定額度獲得額外抽獎機會抽中手機一部
B.取得房屋轉租收入10000元
C.為孫某提供擔保獲得收入3000元
D.在丙公司業務宣傳活動中取得隨機贈送的耳機一副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影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考察知識點:
(1)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800元的,應全額征收;
【對比】≤800元:暫免征收個稅
(3)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1萬元的,全額征收;
【對比】≤1萬元:暫免征收個稅
(4)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5)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
(6)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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