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 |
下載萬題庫估分 |
考點:第八章勞動合同——經濟賠償
【單選題】19、孫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職甲公司,雙方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15日,甲公司提出并與孫某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已知孫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勞動合同解除時,甲公司應向孫某支付的經濟補償為()。
A.15000元
B.20000元
C.16500元
D.17500元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 年支付1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 個月以上不滿1 年的,按1 年計算;不滿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016年7月1日-2019年7月15日,按照3.5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5000×3.5=17500元。
考察知識點:
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是不同的。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上的補償。
違約金是約定的,是指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是用人單位,違約金的支付主體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則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8)其他【兜底項】
2、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月工資
【注意】當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時,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月工資高于平均工資3倍時,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相關推薦:
2021初級會計職稱真題及答案 ※ 真題答案解析 ※微信對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