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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普通發票的銷售方沒有填寫開戶行和銀行賬號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案】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取得的普通發票的銷售方沒有填寫開戶行和銀行賬號,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中開具發票的規定,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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