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9年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考點預習匯總
知識點一、基金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
1.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3.從業人員需由所在機構進行執業注冊登記,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知識點二、基金銷售機構人員管理和培訓
第一,基金銷售機構應完善銷售人員招聘程序,明確資格條件,審慎考察應聘人員。
第二,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通過培訓、考試等方式,確保員工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員工培訓應符合基金行業自律機構的相關要求,培訓情況應記錄并存檔。
第三,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基金銷售機構對于通過基金業協會資質考核并獲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基金銷售人員,統一辦理執業注冊、后續培訓和執業年檢。
第六,基金銷售機構對于所屬已獲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從業人員,組織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職業培訓。
第七,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流動情況、獲取從業資質和業務培訓等進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管理檔案,登記基金銷售人員的基本資料和培訓情況等。
第八,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本機構所屬的取得基金銷售從業資質的人員信息。
知識點三、基金銷售機構人員行為規范
1.基金銷售人員在與投資者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
2.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介基金時應首先自我介紹并出示基金銷售人員身份證明及從業資格證明。
3.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推介基金時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如投資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銷售人員應尊重投資者的意愿。
4.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進行基金宣傳推介和銷售服務時,應公平對待投資者。
5.基金銷售人員對其所在機構和基金產品進行宣傳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
6.基金銷售人員分發或公布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統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銷售人員應根據投資者的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基金品種,并客觀介紹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明確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基金的風險。
8.基金銷售人員在為投資者辦理基金開戶手續時,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并注意如下事項:①有效識別投資者身份;②向投資者提供“投資人權益須知”;③向投資者介紹基金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投訴渠道等;④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9.基金銷售人員應當積極為投資者提供售后服務,回訪投資者,解答投資者的疑問。
10.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耐心傾聽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根據投資者的合理意見改進工作,如有需要應立即向所在機構報告。
11.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自覺避免其個人及其所在機構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優先。
知識點五、宣傳推介材料審批報備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遞交報告材料。
知識點六、宣傳推介材料的原則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并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知識點七、宣傳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規定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預測基金的投資業績。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準確清晰,應當特別注意:
①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 “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 “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
②不得使用“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
③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④不得使用“凈值歸一”等誤導基金投資人的表述。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①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②違規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開的信息。
③詆毀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或銷售人員。
④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⑤同意或默許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機構的名義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⑥違規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直接代理客戶進行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⑦違規對投資者做出盈虧承諾, 或與投資者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⑧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⑨以賬外暗中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⑩挪用投資者的交易資金或基金份額。從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損其所在機構和基金業聲譽的行為。
知識點八、宣傳推介材料業績登載規范
1.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4)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予特別說明。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2)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3)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知識點九、宣傳推介材料的其他規范
1.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2.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3.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開放申購的,投資者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4.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知識點十、基金銷售費用原則性規范
1.基金管理人應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知識點十一、銷售費用結構
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知識點十二、銷售費率水平
(1)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3)對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準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于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5)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知識點十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
①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
②全面性原則
③客觀性原則
④及時性原則
知識點十四、基金銷售渠道審慎調查
(1)基金代銷機構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
(2)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3)基金銷售機構在研究和執行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調查、評價的方法、標準和流程時,應當盡力減少主觀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干擾,盡量做到客觀準確,并且有合理的理論依據。
(4)開展審慎調查應當優先根據被調查方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接受被調查方提供的非公開信息使用的,必須對信息的適當性實施盡職甄別。
知識點十五、基金產品風險評價
1.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
2.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高風險等級。
3.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
一是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是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三是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四是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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