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稅法的特點:
(1) 從立法過程來看,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是習慣法。
(2) 從法律性質來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不是授權性法規。
(3) 從內容上看,稅法具有綜合性,不是單一的法律。
(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1.稅法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在特定地域內發生的效力。
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②在地方范圍內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
①稅法的生效
②稅法的失效
有無溯及力:我國稅法堅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稅法的解釋(注意各種解釋的定義及其法律效力)
(1)立法解釋
(2)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
【例題2】下列關于稅法的解釋的表述,正確的為( )。(2005年單選真題)
A.稅收立法解釋的效力小于被解釋的稅法效力
B.稅法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C.稅法的行政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D.稅法的行政解釋可以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答案:B
解析:稅收立法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項不正確。稅法的行政解釋在行政執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是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收法律、法規相同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所以C、D兩項不正確。而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法規的依據。
二、稅法體系
(一)按稅法內容分類
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
1. 稅收實體法:稅法的核心部分
2. 稅收程序法
3. 稅收處罰法:四部分構成
4. 稅務行政法
(二)按稅法效力分類
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
1. 稅收法律:稅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2. 稅收法規:“條例”或者“暫行條例”。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高于稅收規章。
3. 稅收規章:“辦法”、“規則”、“規定”。稅收規章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而只具有參考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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