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權利
u 考試內容:
1、物權
2、債權
3、知識產權
4、人身權
u 要點:
1、物權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2)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 所有權
(1)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分類
、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Ø 國家所有權
J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J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J 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
² 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²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² 無線電頻譜資源;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² 國防資產;
²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Ø 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² 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² 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Ø 私人所有權
J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J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J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J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Ø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Ø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Ø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Ø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Ø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 相鄰權
Ø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Ø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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