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民事訴訟與仲裁法
第一節 民事糾紛及其解決途徑
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主要有三種制度: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特征:
公權性、強制性、程序性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3.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4.辯論原則
5.處分原則
6.檢察監督原則
7.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
2.回避制
3.公開審判制(注意例外情況)
4.兩審終審制(注意例外情況)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級別管轄:
1.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轄適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訴權,便于法院審理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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