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重點掌握)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銷售數量
2.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中不包括:
(1)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代墊用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如果在銷售額中含增值稅,如何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成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與增值稅相同。
注意:白酒生產企業隨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價款的組成部分,應繳納消費稅。
特殊規定: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按門市部對外銷售價格計稅。
(2)應稅消費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規定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例1?多選題】(2008年)下列情形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現行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應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的有( )。
A.用于抵債的應稅消費品
B.用于饋贈的應稅消費品
C.用于對外投資入股的應稅消費品
D.用于換取生產資料的應稅消費品
E.用于換取消費資料的應稅消費品
[911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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