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
本節考點:
(1)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3)合同終止的情形
本節內容: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強調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
合同的成立所體現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它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也叫發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2、要約需要滿足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是:
區別 | 要約 | 要約邀請 |
目的和效果不同 | 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 要約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承諾 |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對方的要約 |
對象不同 |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 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 |
內容不同 | 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 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
法律約束力不同 | 要約發出后,在一定期間對要約人是有約束力的。 | 沒有任何約束力的。 |
(3)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能確定受要約人,則表明發出提議的人并沒有選擇相對人,所發出提議的目的是為了邀請不特定的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屬于要約邀請,如一般商業廣告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標明價格的商品銷售、懸賞廣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顧客發出的要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注】內容不具體確定的提議不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了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即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
3、要約的生效、撤回及撤銷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如果認為該要約的內容與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例題8:多選】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下列項目屬于要約邀請的有( )。
A.寄送價目表
B.懸賞廣告
C.拍賣廣告
D.招標廣告
E.商業廣告
【答案】ACDE
【例題9:2011年單選】關于要約的說法,錯誤的是( )。
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B.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C.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D.要約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答案】D
【例題10: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要約中,允許撤銷的是( )。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
B.要約人明示不可撤銷的要約
C.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但受要約人尚未承諾的要約
D.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不可撤銷,且已為履約做了準備的要約
【答案】C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諾必須具備的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承諾是對要約實質性內容的完全接受。要約的實質性要件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如果受要約人對上述內容加以變更,便構成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承諾生效及撤回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訂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2、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行為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題11:單選】下面( )不是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A.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B.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C.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義務
D.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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