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同概述
1.不適用情形: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系;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
2.分類:
(1)按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如借用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考點二】合同的效力(考分類)
1.生效要件:主體合格內容合法(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合法
2.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無效合同 |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1.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
效力待定合同 | 1.主體缺少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的合同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
1.是否生效看有無追認 2.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沒有損害國家利益 |
1.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追溯到合同成立時。 2.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或變更之前均為有效合同。 |
【考點三】合同的訂立(考概念)——要約和承諾
1.要約(發盤)
(1)有效條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為目的;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目的和效果不同(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對象不同(一般是特定的相對人)、內容不同(明確)、法律約束力不同(有約束力)。
(3)典型的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4)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撤回、撤銷:可以撤回、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承諾
(1)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2)要件:向要約人作出;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最實質性的要件)
(3)撤回: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銷。
3.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情形: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考點四】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則: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對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先履行抗辯權(后對先)
【考點五】合同的終止
合同 履行 |
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
抵銷 | 雙方互相負有同種類的均已到履行期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
提存 | 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 |
免除 債務 |
|
混同 |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常見的現象是企業的合并 (2)特定承受 |
【考點六】合同的擔保(考概念)
1.合同擔保的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保證
(1)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保證方式:
①一般保證: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定金
(1)效力:證約效力;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擔保效力(主要效力,罰則)
(2)性質: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4)定金罰則VS違約金
定金 | 違約金 | |
交付 時間 |
合同履行前交付 | 只能在有違約 行為發生后交付 |
效力 | 具有證明合同成立 和預先給付的效力 |
違約金沒有 |
性質 | 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 | 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考點七】合同的保全(考概念)
1.特征: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代位權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債權人為保全其合法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
撤銷權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情,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考點八】合同的轉讓、變更
1.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1)意定概括轉讓: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4.合同的變更:不包括主體的變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
(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變更合同——不必經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
(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的,有重大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權變更合同;
(4)因情勢變更使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
【考點九】合同的解除(考概念、分類)
協議解除 |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 約定解除 (事先約定) |
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
法定解除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考點十】違約責任(考概念)
1.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主觀過錯(嚴格責任)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請法院增加或減少);違約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4.違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
(3)免責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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