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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擔保物權
【本節考點】
(1)擔保物權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內容
(2)抵押權
(3)質權
(4)留置權
【本節內容】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
2、擔保物權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當事人不得約定設立擔保物權,也不得協議變更擔保物權發生的要件和內容。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1、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抵押權的設定:
(1) 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抵押權是法定抵押權:
(2) 法定抵押不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設立!段餀喾ā返182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 基于抵押合同而產生的抵押權是意定抵押權。
《物權法》第185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標的:又稱之為抵押財產
(1)《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俳ㄖ锖推渌恋馗街;
、诮ㄔO用地使用權;
、垡哉袠恕⑴馁u、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菡诮ㄔ斓慕ㄖ、船舶、航空器;
、藿煌ㄟ\輸工具;
、叻、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偻恋厮袡;
、诟亍⒄亍⒆粤舻、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薹、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登記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房地產) | |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題15:2010年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答案】B
【例題16:2012年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作為抵押權標的的是()。
A.土地所有權
B.學校的教育設施
C.被扣押的財產
D.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D
(二).質權
1、概念: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提供質押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接受該財產作為其債權擔保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的財產稱為質物。
2、質權的法律特征:
第一,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的一個重要的區別。
第二,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第三,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這是擔保物權具有的一般特征,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應當具備這些特征。
3、質權的類型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根據《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留置權
1、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注1】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任何關于留置權的規定,也不影響留置權的存在,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边@條規定體現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注2】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物權法》第232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本章主要考點總結】
1、 物權的特征
2、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3、 物權的種類
4、 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5、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消滅方式
6、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規定
7、 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定
8、 用益物權的概念、種類和法律特征
9、 擔保物權的概念、種類和法律特征
10、抵押財產的基本規定
11、質權和抵押權的區別、質權的種類
12、留置權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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