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諾必須具備的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①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②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承諾生效及撤回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例題11:單選】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甲公司的廣告內容具體確定,表達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經承諾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項基本條款,屬于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約的要求,構成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訂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注】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行為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題12:單選】下面()不是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A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B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C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義務
D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答案】B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1.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適當地履行。其具體要求如下:
①履行主體適當。
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則就是不適當履行
②履行標的適當。
債務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實際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來代替。
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實際履行的為履行標的的不適當。
③履行期限適當。
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的,則構成遲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在必要的準備時間內履行的,就屬適當。
④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
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履行方式加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原則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性規范。合同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為無效條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利益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即使當事人未提出請求,也可以主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以下義務。
①通知義務。
②協助履行義務。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負有積極協助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債權人協助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及時接受履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在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債務時,應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等。
③保密義務。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
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有: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也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如果對方履行了應當先履行的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隨之消滅。
【例題13:多選】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C喪失商業信譽
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被依法接管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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